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10條 轉運貨櫃(物)以內陸運送方式運經港口或機場管制區以外地區者,運輸業者、承攬業者或四區業者應依海關指示,向海關申請派員押運或核准加封封條載運。但武器、彈藥或海關認有必要之貨櫃(物),限由海關押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