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16條 運輸業者違反第四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規定者,由海關依本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轉運、轉口、進出口通關申報業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