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12條 空運轉運及轉口貨物運送至其他關區者,運輸業者、承攬業者或指定業者應依主提單或分提單為單位整批申報轉運申請書,不得分開申報,經海關核准後整批運送。但主提單或分提單貨物分批抵達不同機場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