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11條 轉運及轉口貨物非以貨櫃裝運者,應由貨棧業者或集散站業者於貨棧或集散站之駐棧(站)關員或專責人員監視下裝載保稅運貨工具或其他經海關核准之運貨工具後,運輸業者、承攬業者或指定業者始得依前二條規定載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