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第5條 法規: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5條 納稅義務人依本辦法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繳稅款,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包括機關團體)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稅捐稽徵機關得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前項擔保品之範圍、計值及其他相關事項,應依本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