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第7條 法規: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7條 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繳稅款,應於規定納稅期限內,填具財政部規定格式之申請書並檢附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納稅義務人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納稅期限內提出前項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檢附證明文件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繳稅款。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