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第8條 法規: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8條 經核准加計利息分期繳納之應繳稅款,不得以同一事由再申請分期繳納。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加計利息分期繳納之應繳稅款,以不同事由就未繳清稅款再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以當次申請事由及未繳清稅款,依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核准得再加計利息分期繳納之期數;不同事由各次分期期數合計期間,不得逾三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