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第4條 法規: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4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所定鉅額稅捐,指每次核定補徵應繳稅款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包括機關團體)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