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二條公正人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實任法官或檢察官。
二、曾執行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或其他與本法有關之專門職業人員業務三年以上。
三、曾於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校院教授工程、財務或法律相關專門學科三年以上。
四、實際參與依本法辦理之案件達五件,或在該領域服務累計三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