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會組織準則 第5條 法規: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會組織準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第5條 前二條公正人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曾任實任法官或檢察官。二、曾執行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或其他與本法有關之專門職業人員業務三年以上。三、曾於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校院教授工程、財務或法律相關專門學科三年以上。四、實際參與依本法辦理之案件達五件,或在該領域服務累計三年以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