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會組織準則 第7條 法規: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會組織準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第7條 調解會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無法代理時,由召集人指派委員一人代理之。調解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