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會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無法代理時,由召集人指派委員一人代理之。
調解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