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會組織準則 第3條 法規: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會組織準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第3條 調解會置召集人一人,綜理會務,由主管機關就高階人員派兼之;並得置副召集人一人,襄理會務。前項副召集人,由主管機關就高階人員或具有工程、財務、法律或具本法相關專門知識之公正人士派(聘)兼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