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第13條 法規: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第13條 調解程序經書面申請撤回者,雙方當事人所預繳調解費不予退還。前項預繳調解費,於第一次調解期日前以書面撤回調解者,申請機關(構)無息退還二分之一;他方當事人無息退還全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