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第12條 法規: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第12條 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由雙方當事人先行平均負擔,並由調解會通知雙方當事人限期繳納。前項費用之當事人雙方最終應負擔之數額,由調解小組記明於調解建議。任一方未依限繳納或承諾負擔第一項平均負擔費用數額,視為不同意進行鑑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