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務法庭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
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勤務法庭得決定不予公開。
勤務法庭不公開時,審判長應宣示不公開之理由。
前項情形,審判長仍得允許無妨礙之人旁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