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 第24條 法規: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第24條 軍事機關派駐或駐紮於軍事營區以外處所執行警戒、管制或其他直接或間接助於維護該處所安全之必要勤務之人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執行勤務準用第十條至第十六條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