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營區安全管束實施辦法 第9條 法規:軍事營區安全管束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第9條 受管束人不服管束,當場表示異議時,實施人員認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變更;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管束,並立即陳報該軍事營區之指揮官。前項異議,經受管束人請求者,實施人員應以書面載明異議要旨與停止、變更或繼續實施管束之處理結果及理由等內容交付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