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營區安全管束實施辦法 第7條 法規:軍事營區安全管束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第7條 實施管束,應將受管束人安置或隔離於寢室、醫務所或其他適當之處所,並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之,管束時間不得逾二十四小時。但航行中軍用艦艇,經指揮官給予受管束人陳述意見機會後,不在此限。受管束人患有疾病或身體外傷,有送醫治療之必要者,應終止管束,並將其送往醫院治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