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營區安全管束實施辦法 第6條 法規:軍事營區安全管束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第6條 實施管束,應將管束原因及得依法聲請提審等要旨告知受管束人,並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受管束人之配偶、二親等內親屬或其指定之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