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小組得經召集人指派委員三人至五人進行初步調查,並提出初步調查意見,送本小組會議審議後作成調查報告。
本小組進行初步調查或審議時,得以書面通知武器或器械使用者或使用對象到場說明,並視案情需要邀請下列人員列席說明:
一、現場目擊證人。
二、現場處理之相關機關(構)人員。
三、具有特殊專業之人士。
四、武器或器械使用者所屬機關代表或其他有關機關(構)人員。
本小組得視調查需要,實施現場勘查或模擬,並訪談相關人員。
實施前項現場勘查或模擬時,得商請相關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