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因作戰演習訓練或搶救災害而死亡者未成年子女再加發撫卹金給與標準 第2條 法規:軍人因作戰演習訓練或搶救災害而死亡者未成年子女再加發撫卹金給與標準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第2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四項後段所稱演習訓練,指年度中軍人所隸屬機關核定之重大演訓、基地訓練、實彈射擊,或有相關高度危險性之演習、訓練計畫而遂行之任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