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召集獎金核發及志願參加召集辦法 第3條 法規:後備軍人召集獎金核發及志願參加召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第3條 後備軍人接受教育召集或臨時召集入營,並完成訓練合計達五次者,自第五次起,每次完成訓練後,由召訓機關或部隊發給召集獎金新臺幣五千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