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召集獎金核發及志願參加召集辦法 第2條 法規:後備軍人召集獎金核發及志願參加召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第2條 本辦法召集獎金之發給對象,為接受教育召集或臨時召集入營之後備軍人。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稱志願參加召集,指後備軍人依其志願報名接受教育召集者。 本條定義的名詞 志願參加召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