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召集獎金核發及志願參加召集辦法 第5條 法規:後備軍人召集獎金核發及志願參加召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第5條 志願接受教育召集者,應符合軍事需要及下列條件:一、退伍後未滿十二年。但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酌增年限。二、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要點之體格編號一或二。三、無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第六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情形。四、未納入當年度教育召集或臨時召集對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