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召集獎金核發及志願參加召集辦法 第4條 法規:後備軍人召集獎金核發及志願參加召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第4條 前條召集次數計算基準如下:一、年度接受教育召集者:(一)五日至七日並完成訓練,以一次計算。(二)十四日並完成訓練,以二次計算。(三)後備部隊聘僱人員因執行職務接受教育召集,不計入召集次數。二、年度接受臨時召集者:(一)二十九日以上,以一次計算。(二)同年度接受教育召集之日數,納入前目計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