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因事赴國外,為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公告召集日程前已出國(境),確定無法於召集日前返國。
二、出國(境)日期正值召集期間。
但公告召集日程後始排定之出國(境)觀光旅遊行程,不得申請免除本次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