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認定標準 第5條 法規: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認定標準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第5條 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民意代表,指立法委員、直轄市、縣(市)議會議員及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