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第9條 法規: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第9條 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一、提起申訴逾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期間。二、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服役單位、住址或其他聯絡方式。三、同一事由,已提起復審、申訴或行政訴訟,而仍一再提起。應提起復審之事件誤提申訴者,申訴管轄單位應移由權責機關依復審程序處理,並通知該申訴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