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第4條 法規: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第4條 申訴事件,應自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法向申訴管轄單位提出。但檢束或罰勤處分,經權責長官以言詞下達後即時執行者,得自處分下達之時起提出申訴。前項申訴以書面為之者,申訴提出之日以申訴管轄單位收受申訴書之日為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