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國防部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第16條 申訴管轄機關處理申訴事件,應敘明第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事項、案情、具體事實及處理結果,作成書面紀錄備查。前項申訴事件處理之書面紀錄,應保存至少十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