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第15條 法規:國防部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第15條 申訴處理以書面為之者,應附記如不服處理者,得於申訴處理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向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提起再申訴;以書面以外方式作成者,經申訴人請求作成書面時,申訴管轄機關不得拒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