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軍人違紀專案評議會委員遴選及評議規則 第9條 法規:國防部軍人違紀專案評議會委員遴選及評議規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第9條 評議會應自召開會議後三個月內,將評議結論作成專案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評議會依本法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令原調查機關補充調查者,前項作成專案報告期間,自完成補充調查之次日起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