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議會之決議,應以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委員依第四條規定迴避者,不計入會議之出席人數。
前項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可否均不過半數時,主席得提付重行表決;重行表決時,以多數為可決。
前二項決議之表決,以記名投票方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