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議會,由召開之機關或學校上將編階或相當層級之人擔任召集人,並兼任委員。
評議會委員,由召開之機關或學校遴選下列人員七人至十一人:
一、適當階級人員: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部隊或學校所屬人員,其階級不得低於應受懲罰人。
二、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具法律、醫學、機械、工程、人權、心理或其他相關專門領域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