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議會會議之進行,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原調查機關專案調查報告說明。
二、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人員陳述意見。
三、依本法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令原調查機關補充調查者,具體說明調查之方法。
四、有前條列席人員者,由其說明意見。
五、進行評議並作成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