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涉有違紀行為,經國防部及其所屬服役機關,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實施專案調查,並作成專案調查報告後,應由國防部自行或指定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以下簡稱各司令部)或國防大學召開專案評議會(以下簡稱評議會)評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