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66條 法規: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第四章 申訴及再申訴 › 第二節 再申訴程序及處理 第66條 對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所定之檢束、禁足、罰勤、罰站行政處分,提起再申訴有理由者,如該行政處分已經執行完畢,權保會應為確認違法之決定。權保會為前項決定時,準用第五十一條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