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57條 法規: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第四章 申訴及再申訴 › 第一節 申訴程序及處理 第57條 軍人對於權責機關所為復審事件以外之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向申訴管轄機關提起申訴。軍人不服檢束、禁足、罰勤、罰站、人事晉任或遷調之行政處分,應依前項規定提起申訴。軍人於喪失現役軍人身分後,接獲前二項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者,亦得依第一項規定提起申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