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照顧對象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曾接受先鋒案執行小組、中非技術合作委員會、海外技術合作委員會或海外經濟合作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聘請赴海外執行技術合作業務之人員。
但下列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一、屬政府機關借調赴海外執行業務人員。
二、曾受國合會聘任之人員。
三、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之人員。
四、已領取軍人退休俸或公營事業退休金之人員。
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實施前之駐外技術人員照顧辦法 第2條
第2條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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