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慰問金:
一、因派赴海外執行技術合作業務致罹患當地特殊疾病且該疾病尚未治癒或留有後遺症者,得申請一次性慰問金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二、本辦法發布施行後,因罹患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住院就醫者,得申請住院慰問金新臺幣五千元;不限原因但一人申請最多以三次為限。
三、本辦法發布施行後,申請人符合社會救助法第二十一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一次性生活慰問金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實施前之駐外技術人員照顧辦法 第3條
第3條
第3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