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資料申報作業辦法 第7條 法規: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資料申報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7條 零售業者應於營業所在地以書面、網路系統、電子資料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方式備置及保存附表一至附表四各項資料,並至少保存二年,以備查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