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10條 第八條第一項複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八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一、液化石油氣相關法令。二、液化石油氣設備工事所需必要機械、器具或材料之相關知識。三、液化石油氣容器、容器閥、調整器及配管等之檢測方法及實作。四、筆試測驗。未參與前項第四款筆試測驗或缺課時數達一小時以上者,應予退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