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第一項複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八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
一、液化石油氣相關法令。
二、液化石油氣設備工事所需必要機械、器具或材料之相關知識。
三、液化石油氣容器、容器閥、調整器及配管等之檢測方法及實作。
四、筆試測驗。
未參與前項第四款筆試測驗或缺課時數達一小時以上者,應予退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