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項初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十六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
一、液化石油氣相關基礎知識。
二、液化石油氣相關法令。
三、液化石油氣設備工事所需必要機械、器具或材料之相關知識。
四、液化石油氣容器、容器閥、調整器及配管等之檢測方法。
五、術科實作。
六、筆試及術科實作測驗。
未參與前項第六款測驗或缺課時數達二小時以上者,應予退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