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16條 經安全技術人員訓練合格者,專業機構應自安全技術人員訓練結束次日起十五日內,檢具下列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合格證書字號,經審查符合規定,始得製作並發給合格證書:一、學員名冊、成績冊及測驗卷。二、課程表、講師及學員簽到紀錄原件。三、發給合格證書清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