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安全技術人員訓練合格者,專業機構應自安全技術人員訓練結束次日起十五日內,檢具下列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合格證書字號,經審查符合規定,始得製作並發給合格證書:
一、學員名冊、成績冊及測驗卷。
二、課程表、講師及學員簽到紀錄原件。
三、發給合格證書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