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十五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
一、法令制度類。
二、技術工程實務類。
三、設備、技術及工法類。
四、災例研討類。
五、職業倫理類。
六、測驗。
前項訓練時數以小時為單位,滿五十分鐘以一小時計算,連續九十分鐘以二小時計算。
第一項訓練時數,每小時採計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登記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積分十分。
未參與第一項第六款測驗或缺課時數達二小時以上者,應予退訓。
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8條
第8條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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