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登記辦法 第13條 法規: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登記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13條 消防設備人員受撤銷、廢止執業執照或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者,應於處分送達次日起十五日內,將執業執照繳交原登記主管機關註銷或收存。逾期未繳交者,由原登記主管機關公告註銷,並通知其所屬公會;消防設備人員為受聘執行業務者,原登記主管機關應通知其所屬之執業機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