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登記辦法 第7條 法規: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登記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7條 本法施行前,已領有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證書之消防設備人員,申請登記及核發執業執照時,免檢具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二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證明文件。消防設備士於本法施行後取得消防設備師證書,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登記及核發執業執照者,準用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