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登記辦法 第9條 法規: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登記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9條 執業執照滅失或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執照費,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補發。執業執照毀損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執照費,連同原執業執照,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換發。依前二項規定補發或換發之執業執照,其有效期間至原執業執照有效期間屆滿之日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