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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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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登記辦法
第15條
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登記辦法 第15條
法規:
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登記辦法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1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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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由現有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術士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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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執業執照滅失或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執照費,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補發。執業執照毀損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執照費,…
第10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執業執照登記事項變更,指下列情形之一:一、第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登記事項之變更。二、於同一直轄市…
第11條
消防設備人員於其執業機構遷移或異動至其他直轄市或縣(市),應檢具申請書,向原登記主管機關報請核轉遷移或異動登記。原登記主…
第12條
消防設備人員自行停止執業或歇業者,應檢具申請書、執業執照及相關證明文件,報請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備查或廢…
第13條
消防設備人員受撤銷、廢止執業執照或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者,應於處分送達次日起十五日內,將執業執照繳交原登記主管機關註銷或收…
第14條
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由現有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術士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檢修者,準用本辦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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