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登記辦法 第12條 法規: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登記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12條 消防設備人員自行停止執業或歇業者,應檢具申請書、執業執照及相關證明文件,報請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備查或廢止執業執照。消防設備人員復業後,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向原登記主管機關報請備查,原登記主管機關並應發還執業執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