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33條 法規:消防設備人員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相關法規 消防設備人員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罰則 第33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十五條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執行業務時,收受不法之利益,或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者,應予以警告、申誡、停止執行業務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或廢止執業執照之懲戒處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